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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21號黃威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與112簡字第162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威航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621號黃威航妨害公務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威航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股 別:與股
書記官 陳育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6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航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
第17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威航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秋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