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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江煌煒、陳高玉桂、江育帆、陳漢鐘、陳漢龍、陳漢傑、陳晃、蔣碧芳、高越麟、高悅文、高悅秋、高悅軒之再開辯論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煌煒、陳高玉桂、江育帆、陳漢鐘、陳漢龍、陳漢傑、陳晃、蔣碧芳、高越麟、高悅文、高悅秋、高悅軒之再開辯論裁定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江煌煒、陳高玉桂、江育帆、陳漢鐘、陳漢龍、陳漢傑、陳晃、蔣碧芳、高越麟、高悅文、高悅秋、高悅軒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