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64號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郭美娟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20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郭
      美娟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勁詠工程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郭美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洪肅翎  
            周自謙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呈基  
被      告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為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二點六五五(現為百分之四點二五)浮動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