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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52號李岳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至112簡字第185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岳澤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852號李岳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岳澤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
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岳澤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第1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岳澤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略)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一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 壹袋(含無法完全
白色細結晶(驗餘淨重0.0268公克) 析離之外包裝)
二 含無法完全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壹組
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