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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160號陳文玉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0年度訴字第71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文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7160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文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160號
原 告 陳昭哲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 告 陳芳妏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蔡尚達律師
被 告 傅敏英
傅理閣
傅玲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德興
被 告 傅芝英
陳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