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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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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913號李采憶之取消履勘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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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助未字第29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采憶之取消履勘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913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采憶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未股書記官謝榕芝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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