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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742號楊天牧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收狀之原告「陳報狀」繕本(含所有證物影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27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天牧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收狀之原告「陳報狀」繕本(含所有證物影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後段。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2742號原告陳志平與被告楊天牧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收狀之原告「陳報狀」繕本(含所有證物影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