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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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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636號廖志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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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宏112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志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6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志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廖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萬7,05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9,5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9萬2,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萬7,05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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