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815號林守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68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守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15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守仁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1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 告 林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