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869號李引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68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引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6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引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李引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530元
合 計 3,530元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