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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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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07號陳玉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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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小上字第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玉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上字第10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陳玉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吳易   
被  上訴人 陳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724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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