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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07號陳玉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火112年度小上字第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陳玉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小上字第10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陳玉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吳易
被 上訴人 陳玉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724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陳正昇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