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09號王信貴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信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信貴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王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玖萬零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