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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509號王信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信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信貴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王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玖萬零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