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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5號劉玉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玉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2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玉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被告劉玉琳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肆仟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