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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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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張志堂、虞剛年之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院函、勘驗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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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志堂、虞剛年之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院
   函及勘驗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院函及勘驗期日通知書,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志堂、虞剛年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下午3時整,
    在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77 號地下室行勘驗程序(
    集合地點為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77 號1 樓騎樓要
    往下通往正昇文具行之一樓騎樓處)。
  四、被告張志堂、虞剛年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品蓉

股       別:光股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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