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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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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187號范芳魁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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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011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芳魁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118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范芳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范芳魁所有在第三人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尚未領取之股票及現金股利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尚未領取之股票及現金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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