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5641號江長威(即江金龍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及陳報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1年度訴字第56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長威(即江金龍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及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64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江長威(即江金龍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江長威(即江金龍之繼承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