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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916號林景彥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191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景彥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1916號聲請人劉文雄與相對人林景彥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916號
聲 請 人 劉文雄
相 對 人 林景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