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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682號大安新創企業社、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66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國順即大安新創企業社、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筱萱(即
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海(即洪國順之
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8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大安新創企業社、洪福仁(即洪國順
之繼承人)、洪筱萱(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李淑娟
(即洪國順之繼承人)、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