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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3606號西谷晃司(NISHIGAYA KOJI)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山110年度訴字第36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西谷晃司(NISHIGAYA KOJI)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360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西谷晃司(N
ISHIGAYA KOJI)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芳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606號
原 告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桐生慶久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莊凱閔律師
方瑋晨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馬煜律師
被 告 西谷晃司(NISHIGAYA KOJ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