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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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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52號相對人廖年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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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廖年毓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Ⅲ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352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送達代收人 呂旻憲
相 對 人 廖年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一三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參萬陸仟元整,就相對人廖年毓之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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