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969號唐慧貞之判決正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69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慧貞之判決正本及民事陳報狀
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96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唐慧貞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9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蕭建昌
被 告 唐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