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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陳彥魁之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彥魁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彥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77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陳致均
被 告 陳彥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220元,及其中新臺幣106,894元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220元,及其中新臺幣58,770元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48,124元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9%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