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299號張躍騰(原名:張明松)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52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躍騰(原名:張明松)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29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躍騰(原名:張明松)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2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盈盈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梁文昀
被 告 張躍騰(原名:張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