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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楊金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明109重附民字第2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金成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張玉真等因詐欺案附帶
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楊金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陳韶穎
股 別: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節本)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送達代收人 李永堃
被 告 張玉真
楊閔庭
楊金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原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