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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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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8年度審訴字第004859號被告周文亮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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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宜98年度審訴字第48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文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審訴字第48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文亮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48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戴延年  
被   告 周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玖萬捌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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