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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蔡淑卿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淑卿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交付遺贈物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淑卿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2 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