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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49號何光發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1年度婚字第34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何光發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49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何光發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無效」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