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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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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鄭上平之民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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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輕112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上平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聲請人鄭上平與相對人間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
聲 請 人 鄭上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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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0-02
  • 更新日期:112-10-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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