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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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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348號蕭政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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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53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政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34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蕭政雄(出境)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3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淼超  
            陳冠中  
被      告  蕭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502元,及其中新臺幣104,344元自民國97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1,5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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