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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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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1804號繆春菊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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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18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繆春菊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804號原告陳麗華與被告繆春菊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繆春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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