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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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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76號黃士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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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儒112簡字第117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士綱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176號黃士綱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士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股別:儒
書記官  鄭淑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緝字第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士綱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728號
(略)
 

  • 發布日期:112-07-18
  • 更新日期:112-07-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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