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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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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王曉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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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曉燕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曉燕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所為(一九九八)普民初字第三○一六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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