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7號王清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21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清賢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1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汶芯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