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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0215號朱凱翎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丙字第902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凱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021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朱凱翎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朱凱翎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信託受益權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丙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