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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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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翁炎欽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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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翁炎欽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翁炎欽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86號
原   告 郭淑華  住
被   告 邱泓諺  住
      邱旺盛  住
      翁炎欽  (現國內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60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泓諺、邱旺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邱泓諺、邱旺盛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元為被告邱泓諺、邱
旺盛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邱泓諺、邱旺盛如以新臺幣伍
拾參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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