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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931號謝佩霓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1年度訴字第2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佩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93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佩霓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3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謝佩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