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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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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315號郭博達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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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聲字第31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郭博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315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郭博達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文豐  
           住
相 對 人 郭博達  住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5年度全字第371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
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一四五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
面額新臺幣貳仟壹佰零玖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一十二年
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7-15
  • 更新日期:112-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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