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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315號郭博達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聲字第31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郭博達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315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郭博達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文豐
住
相 對 人 郭博達 住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5年度全字第371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
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一四五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
面額新臺幣貳仟壹佰零玖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一十二年
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07-15
- 更新日期:112-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