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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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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005258號陳秀娟、陳美英、陳華納、陳美滿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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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秀娟、陳美英、陳華納、陳美滿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訴字第5258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6月29日上午9時40分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2年7月5日民事陳報狀繕本、開庭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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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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