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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 領取。
三、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 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