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0434號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黃國豪、相對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淑敏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1年度司票字第20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黃國豪、相對人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淑敏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2043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LTD.兼法定代理人黃國豪、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淑敏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04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林永賢
相 對 人 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國豪
相 對 人 黃國豪
                     毓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相 對 人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貳拾玖萬肆仟零參拾元,其中之美金貳拾玖萬貳仟參佰壹拾捌元玖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