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891號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伊婷之行使權利函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89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伊
      婷之行使權利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891號行使權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牛蕃茄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伊婷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函
                    地    址:100206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傳    真:02-23753874
                    承 辦 人:翔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2)2314-6871轉6813
受文者:相對人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伊婷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89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通知台端於文到21日內,就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
      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6號假扣押裁定所供擔保行使權利,
      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6日聲請狀(如附件)
      辦理。
  二、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
      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
      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並命返還其提
      存物或擔保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
      明文。查台端為本件受擔保利益人,本院依供擔保人藍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應通知台端如主旨所示,台端如
      逾期未行使權利並為證明,揆諸前述法條規定,藍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
  三、又本院僅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至是否合乎訴訟終結(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
      執行程序終結)要件,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仍應由聲請
      人自行確認,附此敘明。
正本:相對人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耀仁、相對
      人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伊婷、相對人牛
      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郁雯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