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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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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63號趙子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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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1年度北簡字第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趙子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6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趙子鑑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趙子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850元
合    計        4,8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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