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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55號丁錦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聲字第95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丁錦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955號汪毅軍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丁錦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丁錦波
謝梅宣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汪毅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111年度執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