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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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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317號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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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他字第31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31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樹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317號
相  對  人  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豐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陳怡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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