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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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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491號鄭義雄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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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54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義雄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9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義雄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49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鄭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請求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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