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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林敏玉、林怡君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敏玉、林怡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威成、林敏玉、林怡君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764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林威成
林敏玉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志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