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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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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楊照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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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照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
原 告 陳文隆
陳建華
陳建興
陳美雲
陳美玉
陳君漢
陳伯豪
陳建中
陳麗香
陳娟娟
陳玉民
陳富雄
陳尚文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 告 陳讚生
陳讚福
陳清順
陳明裕
陳順源
陳萬鐘
周盧雙美
洪陳美麗
陳順鐵
王振樂
鄭凱仁(原名:王振壽)
陳色云
王怡雯
王怡婷
陳明山
陳明國
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
陳春綢
廖惠珍
陳崇雄
陳志翔
陳亮吉
陳世邦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讚福
被 告 陳韋翰
廖振翔
李孝楨
陳彥超
陳俊維
楊照      
楊德發
李秋瑩
楊松頴
楊德貴
楊松樺
楊淑惠
陳志誠
陳建佑

陳建合
陳韋志
追加被告 陳明成
陳明珠
陳明立
陳明安
孫秀鳳
陳伸泰
陳盈芸
參 加 人 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裕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鍾李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袋地通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大安區辛亥段三小段三五○地號如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大安土字第○七四八○○號,複丈日期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八平方公尺範圍土地應容忍原告通行,並容忍原告在上開通行範圍內開設三公尺寬之道路,並不得妨礙或阻撓原告通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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