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4647號林金枝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46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金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647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金枝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64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林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368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1,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4,3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