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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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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079號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廷鑫、許郁敏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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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50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許廷鑫、許郁敏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079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
          定代理人許廷鑫、被告許郁敏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07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被   告  許郁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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