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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3228號楊立台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322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立台之 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3228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立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322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吳振男
被 告 楊立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捌萬玖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